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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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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广元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广元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和规章,并实施监督检查;协助省环保局管理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政府授权的综合类型或者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四)协调处理市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纠纷;对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监理、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市内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以及定期发布市城区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市管和省委托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指导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组织工作。

(七)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市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协同市级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职工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环境履约工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内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基本建设和后勤保障;负责公文处理、会务办理、电子政务、公共机构节能等工作;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和法制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执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制度,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综合环境管理科(科技标准与产业科)

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督察日常工作,承担国家、省对我市开展环保督察的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等环境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开展环保相关考核创建工作,以及其他行业创建涉及环保相关工作;牵头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技术引进;组织指导环境保护重点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项目;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和环保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以及各种污染源专题性调查普查;组织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执行环境标准;负责环境统计;承担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具体事务和服务等工作。

(三)水环境管理科

监督管理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水污染防治计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计划;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实施跨市县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承担水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具体工作;牵头组织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督促指导饮用水源地日常环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农业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参与有关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大气环境管理科

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定等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空气质量改善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牵头组织大气污染源解析分析研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五)土壤环境管理科

负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计划;拟订全市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专项调查和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废旧农膜污染防治工作。

(六)行政审批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牵头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负责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

(七)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组织实施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核技术应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监管;负责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辐射环境监测管理;协助国家、省环保部门开展辖区内核设施、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管;制订本市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八)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体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环保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环保示范工程及其他环保项目的立项申报;参与监督管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督审计工作。综合协调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实施生态补偿和断面资金扣缴工作。

(九)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环保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和环境保护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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