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356/2018-062 | 关 键 词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18/7/6 15:51:26 |
服务对象 | 交通出行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一、修订背景
2015年4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广元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2年。2016年,交通运输部对2014年发布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同时,2016年至今,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策。由于国家、省出租汽车管理政策发生变化,且《暂行办法》已到有效期。为深入贯彻国家、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积极稳妥的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营运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广元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广元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作了那些方面的修订
(一)修改《暂行办法》名称
将原《广元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名称修改为《广元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不适用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将“出租汽车”表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符合国家对传统出租汽车的定位。
(二)修改和增加部分内容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对巡游出租汽车的功能定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区别。
二是增加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车内容。
三是将原出租汽车具体实施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工商、质监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以符合大部制机构改革。
四是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车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运营服务和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内容。符合国家、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五是对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技术条件、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按现有法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六是对新增和处置到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方式、依据和程序按现行法规政策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县、区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新增运力配置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给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处置到期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评定后,符合条件的,准予其继续经营。
七是增加了鼓励应用科技技术手段建立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考核评价系统和信用体系。
八是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三项条件。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