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364/2018-0176 | 关 键 词 |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新村)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8/7/6 11:25:05 |
服务对象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新村)的通知》(川财农〔2018〕4号),下达各区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新村)如数(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金用途。省级财政按平均每个扶贫新村62万元给予补助。该项资金主要用于2018年脱贫村的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要求,该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试点范围,支持贫困县纳入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使用。
二、编制实施方案。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原则,有效对接《新村扶贫建设专项2018年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和市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推进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需调整,按原程序报批报备。认真执行《四川省省级财政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项目实施村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村民监督。
四、推行民办公助。全面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调动农户积极性,确保农民群众全程参与。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建成的设施,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附件: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新村)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