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030/2018-02920 | 关 键 词 | 关于给予市公安局集体及8名个人记功奖励的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8/7/4 18:04:00 |
服务对象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广府发〔201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市公安局紧紧围绕“三个一、三个三”兴广战略,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大局拼搏奉献,心系群众为民服务,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川组通〔2008〕19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市公安局记集体二等功,何小军等4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何泽星等4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
希望受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再创更大业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受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牢固树立公仆意识,锐意进取,不断开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新局面,为决战决胜整体连片贫困到同步全面小康跨越,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记功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