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62301475/2018-023 | 关 键 词 | 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微调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7/4 18:07:52 |
服务对象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 |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及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防范资金风险,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和装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确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适当放宽的贷款期限由退休后10年调整至5年。同时,执行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止;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或本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