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241/2018-0118 | 关 键 词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8/7/3 15:51:06 |
服务对象 | 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 元 市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有关政策的通知
广人社办发[2018]87号 2018年4月3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促进参保企业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共济,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18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和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收、使用占比(以下简称“支缴率”。 支缴率的计算:按照上年度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支付)总额除以缴纳(征收)总额乘以100%计核。)、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实行上下浮动。
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范围、办法
(一)浮动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的三至八类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一、二类行业费率仍执行基准费率。
(二)浮动办法
1.上浮办法。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05-110%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10%计核。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11%及以上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30%计核。
2.下浮办法。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1-50%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本行业基准费率的90%计核。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在10%及以下的,次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70%计核。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
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区社保局负责,年初提出当年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局审批后实施。
本《通知》自2018年1月起执行。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情况,适时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行业和档次。原广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卫生局、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办法的通知》(广劳社〔2006〕5号)废止。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