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78033/2018-0581 | 关 键 词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8/7/2 16:37:59 |
服务对象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一、关怀对象
指户籍在本乡镇,女方年满40周岁且其独生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特困扶助,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大病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关怀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20000元。
2.独生子女二级以上(含二级)伤(病)残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3.独生子女大病住院的,治疗费用经县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按剩余部分的10%给予补助(独生女户按15%给予补助)。
三、政策解释
1.关于年龄认定问题。
①独生子女的年龄认定,已上户的以户口本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未上户的以《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②独生子女父母的年龄认定,一律以其本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③因离婚或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无配偶的独生子女父亲须年满40周岁领取关怀金。
2.关于独生子女问题。
①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包括无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收养的兄弟姐妹),且其父母办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已满18周岁(或未满18周岁,但已死亡),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以乡镇人民政府证明为据。
②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或离婚(丧偶)后抚养独生子女的一方。
③因婚姻变动形成的再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认定。
3.关于关怀金申领、发放问题。
①独生子女死亡的,由独生子女父母申请领取关怀金,单亲家庭由抚养独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申请领取50%的关怀金;没有父母的孤儿或父母已都去世的独生子女死亡,不予发放关怀金。
②独生子女伤残且未成年的,由独生子女父母申请领取关怀金,单亲家庭由抚养独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申请领取50%的关怀金;独生子女已成年的一次性补助由独生子女本人申请领取。
③各乡镇11月底前完成关怀对象申报材料及相前表册的上报工作,县卫计局将每年12月份确定为关怀对象资格审查集中审批月,涉及年龄界限的一律以当年12月31日计算。
4.其他问题。
①关怀对象必须是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合法性认定同奖扶政策。违法生育(收养)过子女的家庭不予关怀。
②未婚人员收养(生育)子女不属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对象;非婚生育子女已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补办了结婚证和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符合关怀条件的纳入关怀范围。
③未经医保报销的治疗费用不予补助;医保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自费金额。
④被关怀对象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必须经乡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原件无误后签字盖章方能确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