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450161/2018-084 | 关 键 词 | 我市今年继续执行丰水期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换价格政策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18/5/17 10:55:52 |
服务对象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今年我市继续执行丰水期居民生活电能替代电价政策。
在不改变国家现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基础上,我市各电网供区“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自2018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其用电价格下移调整,其中:月用电量在181千瓦时至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20元/千瓦时,下移调整后丰水期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分档电价具体标准为:第一档(月用电量180千瓦时及以下)为0.5224元/千瓦时,第二档(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为0.4724元/千瓦时,第三档(月用电量280千瓦时及以上)为0.6224元/千瓦时;低谷时段(当日23:00时至次日7:00时)为0.175元/千瓦时。
现行居民低谷时段优惠电价、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等政策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