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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626日至2018710日。

2.广大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联系。联系电:0839-3380773,传真:0839-3266750,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东路612号,邮编:628017,邮箱:435467422@qq.com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8626

 

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顺利推进房地产项目建设,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时,由承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以及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市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和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审批、拨付等工作。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承担本辖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归集、审批、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第二章  监管协议签订和专户设立

       第六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能力的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审核确认后,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协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名录中选择监管银行同监管机构签订《广元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是指对应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批准预售的所有房屋。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九条 开发企业变更监管银行应当书面向监管机构申请,经同意后终止原监管协议,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银行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的监管账户。

 

第三章 预售资金缴存

第十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监管机构对预售项目的所有商品房进行网签限制。承购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收取购房款后向承购人出具交款凭证,开发企业依据交款凭证向承购人出具收款票据,并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该商品房的网签限制,在网签限制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一条 承购人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按揭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贷款资金应一并纳入监管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承购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自行收取任何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含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管理费、税金及其它相关费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用款计划;

(二)施工备案合同和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

(三)开发企业单独采购材料的,提供材料供销合同及供应商的账号;

(四)监管账户余额证明;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手册》;

(六)代扣税、费的相关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监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款额度、资金用途、账户余额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查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预售资金:

(一)申请拨付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提交使用预售资金虚假材料的;

(五)不符合拨付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与承购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网签合同注销证明文件、监管账户余额单、预售资金监管手册、承购人缴款凭证等向监管机构申请退回监管账户中的购房款。

第五章 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预售资金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项目完成建筑基础、主体、安装和配套等工程建设、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直至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所需费用总额,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按照工程预算清单总额的110%计算,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一般监管资金是指项目收存的预售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部分。开发企业使用一般监管资金,应当优先满足本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不足的部分应由开发企业补足剩余部分,凭银行或具有担保资格公司出具的保函抵顶重点监管资金的,但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监管机构核准使用的金额进行对应拨付,并对拨付情况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划转的,监管银行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首次登记后,持《不动产权证书》向监管机构书面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收存和使用预售资金、逃避预售资金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同时将不良信息计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暂行关闭项目网签系统,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监管银行未履行监管协议、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监管机构终止其监管资格,同时通报监管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监管资金,监管机构并可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管机构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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