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元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10日。
2.广大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联系。联系电:0839-3380773,传真:0839-3266750,通讯地址:广元市利州东路612号,邮编:628017,邮箱:435467422@qq.com。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6月26日
广元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 工程施工合同;
(六)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预售商品房“一房一价”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住宅质量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
(七)项目手册备案;
(八)前期物业合同备案(含物价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费);
(九)白蚂蚁防治合同。
第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形象进度,多层(7层含7层以下)应修建至地上一层以上;小高层(12层含12层以下)应修至地上二层以上;高层(28层含28层以下)应修至地上三层以上;超高层(28层以上)应修建至地上五层方可申请预售。
第九条 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预售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作出预售许可决定,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由开发企业在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资料审核过程中住建部门或房管部门应组织人员现场核实项目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十条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网上签约系统平台,《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必须实行网上签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需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文本应当由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在预售场所公示以下相关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业主临时公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五)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合同;
(六)设置抵押权的基本情况;
(七)预售商品房房源信息;
(八)一房一价清单;
(九)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账号。
(十)房屋户型平面图。
(十一)其他应该公示的资料。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在获得预售许可后应在十日内将预售房源全部推出预售,不得捂盘或延迟预售。确需延迟预售的要书面报请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五条 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确需变更应取得所有承购人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变更后的内容要如实在商品房预售场所公示,开发企业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变更后的承购人。
第十六条 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及依法可售的地下室停车位等,应按幢、层、套、间、位具有明确范围界限的单位进行销售。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营销资质的代理机构销售。
营销代理机构要在开展代理业务之前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资金应当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相关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代收税、费以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并可撤销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规划建设和住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给予责任追究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