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工程。
三、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适用《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四、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情形,依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五、满足条件可以设置混凝土、砂浆临时搅拌站的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广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备案。且该混凝土、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混凝土、砂浆,不能外销,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六、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具体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
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用车辆确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进行标准装载,严禁超载、超限、超速,防止抛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督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管理机构要把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列入审查、备案内容。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十、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依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依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元市市辖县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划定区域
2018年3月19日
附件:
广元市市辖县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和砂浆划定区域
苍溪县
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
旺苍县
黄洋镇
剑阁县
下寺镇、剑门关镇、普安镇、城北镇、柳沟镇、江口镇、汉阳镇
青川县
竹园片区、凉水片区、乔庄片区、木鱼片区、沙洲片区
利州区
主城区、龙潭场镇以北、赤化镇、三堆镇、宝轮镇、荣山镇、大石镇、工农镇、白朝乡
昭化区
元坝镇、拣银岩街道办事处、柳桥乡、紫云乡、柏林沟镇、昭化镇、卫子镇、虎跳镇、太公镇、王家镇、明觉镇、红岩镇、石井铺镇
朝天区
朝天镇、羊木镇、中子镇、沙河镇、宣河镇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